1991年11月12日,某工業(yè)公司轉讓涉案房產給潮州某銀行使用,并已收取全額購房款,但一直沒有辦妥和交付房地產權證。2001年8月,工業(yè)公司未經合法清算即被注銷工商登記,造成房地產權證無法辦理。
銀行方面于2009年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判令立即辦理房地產權證并交付給銀行。
裁判結果
一、二審判決均以潮州某銀行請求協(xié)助辦理涉案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(xù)已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為由,駁回其訴訟請求。
廣東高院再審撤銷一審、二審判決
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,房屋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后,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交付房屋,該項請求權屬于債權請求權,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(guī)定。
本案中,買受人已依約付清購房款且房屋已實際交付,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可使買受人獲得圓滿的所有權,此時請求出賣人辦理權屬登記則具有物權請求權性質,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(guī)定。
因此,房屋買受人依約付清購房款并合法占有房屋后,請求出賣人協(xié)助辦理房地產證不適用訴訟時效的限制,遂依法撤銷原一審、二審判決。
典型意義
本案再審認定該項請求權具有物權請求權性質,不受訴訟時效限制,有利于解決房屋權利的事實狀態(tài)(占有)與法律狀態(tài)(登記)相脫節(jié)的問題,有利于保障買受人的合法權益,促進房地產交易安全,也符合今年10月1日實施的《民法總則》相關規(guī)定的精神,在類似問題處理上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。
來源: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